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有一伯父,多年来一直在澳大利亚居住,但没有子女。最近,他写信回来说,想在内地收养子女,所以让我先问一问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答: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收养关系将导致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具备的条件与国内公民之间应具备的条件基本相同,即: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机构对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