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资料/法律常识

孩子被前夫送人收养,我有权要回孩子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分享到:


    问:我与任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岁的孩子判由任某抚养。之后我即出门打工,与家中书信联系,听说任某已经再婚,并将孩子送给他人,还与对方订立了收养协议。我闻讯后迅速赶回,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遭到拒绝。请问,我有权要求领回被前夫送养出去的孩子吗? 
    答: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是说,即使父母离了婚,也不能因此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离了婚的生父母双方仍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送养;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据此,送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生父母双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一致同意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者例外。 
    虽然你长年在外打工,但由于与家里有书信联系,故不属于查找不到之情形。在能够查找到你的情况下,你前夫没有征求你的意见,就擅自做主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显然违背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该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因而,收养人拒绝你领回孩子自行抚养的做法也是错误的。现在你可以向收养人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领回孩子,如果仍遭拒绝,可以通过诉讼要回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