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被继承人张力强因患癌症住院治疗,因他与妻子米某感情破裂,于是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名下的存款5万余元指定由其父亲张佐继承,作为老人的养老费用。张力强因病去世后他的妻子米某与其父亲张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米某提出,这5万余元存款是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大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张佐认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已经将其个人财产指定为自己的养老费用,米某无权继承这5万余元存款。请问:该遗嘱是否有效?该笔存款应由谁继承?
答: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者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组织,从遗嘱效力看,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被继承人将其名下的存款5万余元通过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其父亲继承,然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该存款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张力强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张力强与妻子米某对该笔存款没有另外约定,该笔存款又属于张力强婚后所得的财产,那么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存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于被继承人张力强遗嘱处分了属于夫妻共有的存款,遗嘱的这部分应当无效。遗嘱被确认部分无效的,无效的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配偶的,仍为原配偶所有。由此可见,被继承人的遗嘱因内容不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