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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遗嘱合法有效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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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李老汉已年过六旬,他与杨某再婚后无法建立感情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将双方购买的汽车与组合柜等判给了李老汉,家用电器等判给了女方。李老汉在一审判决后不久写了一份遗嘱,注明在自己死后,将该汽车与组合柜等分给李老汉与其前妻之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一审判决未生效之前,李老汉突然因车祸去世。请问:法院判决未生效,李老汉所立遗嘱是否有效?遗产应由谁来继承?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从本案看,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将汽车与组合柜等判给了李老汉,但因为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所判决的财产分割等内容没有得到实现,也就是说,汽车等财产仍是李老汉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是李老汉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能由夫妻一方擅自处理,也不能将这些财产写入遗嘱自行分配。否则与《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公民所立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的规定不符。 
    同时,由于李老汉在上诉期内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二审的案件就终结,而一审法院判决又未发生法律效力,夫妻的共同财产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李老汉将汽车和组合柜等财产交由其子来继承的遗嘱也就失去效力。李老汉去世后,其遗产依照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即由杨某、李老汉的子女、父母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