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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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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陈某与李某结婚之前3个月,陈某之父去世,陈父的两部著作已送到出版社还未发表,陈、李结婚以后,两部著作才出版并获得稿酬6万余元。婚后5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陈某诉请法院请求离婚,李某也同意离婚,双方就住房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二人分歧较大,主要是陈父著作出版后的稿酬及利息的归属问题。李某认为,该稿酬的取得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是丈夫一人继承的财产,仍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陈某认为,父亲去世后的遗作稿酬应当属于父亲的遗产,由自己单独继承,该稿酬的实际取得虽然是在结婚以后,但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自己婚前继承的个人财产。请问:该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该规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内容,以及遗嘱生效等,都必须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继承开始的时间往往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同。也就是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这是一种法律事实,任何人都不能改变。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做继承开始的时间,而要把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据你来信所述,陈某之父去世时,陈某与李某尚未结婚。当时,陈某作为被继承人已经继承了父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然而,从出版物的特点看,一部著作从出版到稿酬的支付需要一个过程,而被继承人陈某实际取得稿酬是在结婚以后,也就是说,遗产分割时间的推迟和陈某婚姻关系的成立并没有改变遗产的归属。  
    因此,该稿酬应属于陈某婚前继承的遗产,认定为陈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