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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转业费及医药补助费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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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与李某于1990年2月结婚,2000年我转业在某政府部门工作。由于夫妻长期感情不和 ,近日,我提出离婚,李某同意。但她认为我的转业费和带回的医药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 ,她应分得一半,我则认为该费用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请问:复员、转 业费和医药补助费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答: 复员、转业费系国家为了维护军人复员、转业后的正常生产、生活而发给他们本人的 费用。医药补助费则是军人复员、转业时身体欠佳,为恢复他们的健康而发给的费用。以上 费用原则上归复员、转业军人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从你来信看,你 们夫妻之间结婚已达10年以上,你的转业费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作为你所得 的医药补助费,是为你复员、转业后恢复自身健康所得的费用,应归于你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