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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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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997年1月,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 为了使田某同意离婚,我作出了让步,同意把父母给我买的家电以及婚后的2万元存款判给 田某,随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离婚后我和田某在一套房子里分室而居。1998年3月,我们 又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田某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离婚。考 虑到我已下岗,所以我主张要回本属于我的家电及我本应分得的l万元存款,可田其坚决不 同意。请问,这些财产我能否要回来? 
    答: 你和田某离婚时,你把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和本应分得的1万元存款让给了田某,并由法院 在离婚判决书中作了明确规定,这样,这些家电和存款就归田某所有了。后来,虽然你与田 某又复婚了,但这些家电、存款已经转变为田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 所有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所有。当然,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 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夫妻共同财产。"你与 田某复婚后,婚姻存续期应当从1998年3月算起,因此,这些家电和存款不能视为你们夫妻 的共同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 
    不过,你可以与田某协商,要求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 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