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2年我和钟某结婚,后来钟某道听途说地认为我有外遇,时常与我闹。1999年12月钟某提出离婚,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我赌气和钟某办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在离婚曾言明以两年为"考验期",如果我确实没有生活作风上的问题,二人届时再复婚。然而,离婚一年后,也即2001年2月,钟某却与他人再婚了。请问:我和钟某之间达成的离婚再复婚的口头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可以控告钟某?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认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即是合法的离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当初你同意离婚,虽然目的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生活作风问题,但钟某并没有用强制或欺骗的手段逼迫你同意离婚,二人离婚是合法有效的,因而任何一方不能以离婚时思想上不愿意离婚为理由而否定离婚的效力,你与钟某私下订立的离婚再复婚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不能据此强制钟某复婚,钟某在与你离婚后有再婚的自由,所以你无权控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