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我们有一个1999年已13岁的女儿,双方都非常爱这个孩子,希望她能随自己生活,女儿经过再三考虑,决定随我一起生活,然而她父亲却坚决不同意。请问:父母离婚时,子女可以自己决定随哪方生活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维护子女权益是确定子女由谁抚养的一个基本原则。现在你提出父母离婚时,子女可以自己决定随哪方生活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子女由谁抚养,主要根据子女的利益来确定。子女有识别能力的,还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要求,父母双方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对有识别能力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应当考虑,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