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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虽有约定,对方有权要求变更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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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与李彬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李丽由李彬抚养。离异后不久,李彬因怕带着孩子找不着对象,便将我们的女儿李丽交由其妹(已婚)代养,并将李丽的户口迁至其妹家中,后来,李彬再婚了,也一直未将李丽接回家中,且李丽的生活费等费用均由李彬之妹负担的。我得知此情况后,向李彬提出要求抚养女儿李丽,但遭到拒绝。请问,我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抚养女儿李丽吗? 
    答: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由自己亲自抚养的权利。离婚后,李彬具有抚养的能力和条件,但未尽抚养女儿的义务,而是将女儿交由他人抚养,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抚养关系应当依法变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建议你再同你的前夫李彬磋商一下,看他是否接受你的要求,如果李彬仍拒绝变更李丽的抚养关系,你可依法诉请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