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随意变更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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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前妻李某共同经营一私企,后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5岁的儿子由李某抚养,我每月负担1000元的抚养费,企业归我所有,同时,给予李某10万元作为补偿,在3年内付清。此后我们各自另组家庭。后因经营情况很差,我的经济状况恶化,已经无力负担补偿前妻的10万元。我想问:现在是否可以不付或少付抚养费,是否要以现有的家庭财产负担欠前妻的补偿款?
答:由于有协议在先,除非有特定情况,你应依协议支付抚育费。所谓特定情况,一是指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所需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二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给付的比例可以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标准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确实无经济收入,又无财产折抵子女扶育费,可以免除给付。你可以通过与前妻李某重新达成协议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来减少或免除给付抚养费。但需明确,它仅是实际给付的变化,而并非法定抚养教育义务的解除,所以这种减免并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譬如说当你的经济状况好转以后的恢复甚至增加。
关于补偿款的问题,按离婚协议中约定,你应付给李某的10万元,因是在现夫妻关系前就已存在,应属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所以你只能以个人财产支付这10万元,并且不能拿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来支付,除非你的妻子同意。因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享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一方无权单独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