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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0年,我和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跟随前夫生活。前段时间,我发现儿子有许多不良习惯,就主动和前夫协商,要帮助孩子克服不良习惯。可是,他却对我说:"我们已经离婚,法院已将孩子判与我一起生活,你无权管束孩子。"听了他的话,我真不知该怎么办才好。请问:我和前夫离婚后,未成年的孩子已判与前夫一起生活,我对孩子还能行使监护权吗?我又应怎样保护我的监护权不受侵犯呢?
答:你的前夫以你和他已经离婚,孩子与他一起生活为由,取消你对孩子依法行使监护权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你虽然和前夫已经离婚,可是,你仍然是孩子的母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精神,你依法对你的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并无不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监护权。但是未与孩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你只是因孩子有不良习惯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这应当是你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非法定的情形,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依法行使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你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耐心细致做你前夫的思想教育工作,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你依法对孩子行使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