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的朋友张女士与丈夫历尽艰辛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但当经济富裕后,丈夫却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最近还为情人买了住房和汽车,可他又不愿与张女士离婚。张女士十分苦恼,她想知道,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夫妻间可否进行财产约定吗?
答:我国《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定义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破坏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释,对于那些事实上的重婚行为如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然可以以重婚罪来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重婚罪的主体不仅仅是那些负心汉或薄情女,还包括明知对方有家室而仍与他们同居生活的人。
从张女士反映的情况看,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其丈夫及情人的行为还不宜认定为重婚罪。但张女士有权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包二奶或姘居者,并不会进行婚姻登记,也很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有专家建议扩大对原有的重婚范围的解释,但因涉及《刑法》,问题并非那么简单。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另有约定或某些特别的财物外,作为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在分割财产之前,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有财产。因此张女士的丈夫为其情人购买住房及汽车一事,是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他将上述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当然无效。张女士完全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返还上述财产,维护自己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张女士的遭遇,也提醒人们,夫妻双方应当对家庭财产进行平等透明的管理,尤其是经济上的弱者,要有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进行财产约定。由于一般而言,法律将这种约定视为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置而予以充分的尊重,通常对约定的效力和内容不会进行干涉,因此不要因为目前婚姻美满就草率从事,以免日后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