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与丈夫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双方能够和睦相处,1996年丈夫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后,我们夫妻之间时而有争吵等现象,谁知丈夫在今年初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我初步了解,丈夫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像我丈夫这种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的离婚要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他的离婚诉讼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同时也规定了离婚自由。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离婚法定条件即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问题的司法解释,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情形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姻为包办或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3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等。像你丈夫提出的理由完全不符合法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条件,你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提出你的意思,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你的合法要求,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