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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案件中是两个法律关系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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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程某系与郝某结婚。后郝某到加拿大读书。程某在国内经营私营公司,引诱打工的女青年李某同居,怀孕后打胎。李某的父母知道这个情况后,找到程某,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青春损失费15万元,今后断绝来往。程某支付了6万元。郝某发现后,逼迫程某一起向法院起诉李某,追索上述赔偿款,调解达成协议,退回6万元。郝某诉请与程某离婚,调解结案。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这个案件倒是有点奇特之处,但是分析起来,也不难。这就是,这个案件是有两个法律关系,用两种处理办法处理,就可以解决了。第一个法律关系,是程某违背忠实义务,与李某婚外恋,侵害了郝某的配偶权。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经写上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文。郝某可以请求"第三者"损害赔偿。这样处理,对郝某的配偶权就给予了适当的保护。第二个法律关系,就是程某侵害了李某的贞操权,李某有权向程某请求损害赔偿。引诱他人进行同居,造成后果,构成对贞操权的侵害,应当进行赔偿。在《德国民法典》中,这是一个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这种制度,但是将来应当规定。大家都认为李某虽然有错,但是值得同情;郝某起诉将6万元要回来也很"阴";其法理根据也就在这里。这也是要建立贞操权保护制度的社会原因和群众基础。按照这种观点,可以认为程某给李某的钱,就是对贞操权的侵害,造成怀孕、生产损害后果的赔偿,李某是有权拿到这个损害赔偿金的。郝某起诉追回这笔钱,实在是没有道理。两个女人都是受害者,都应当进行保护,只有程某是民事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