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流动人口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有关部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则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