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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税率是多少?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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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10、11、12条的规定,农业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规定不同的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目前实际执行的农业税全国平均税率为8.8%,而近年来农业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率(即农业税及其附加占实际农业产量的比例)不超过2.5%。  
    国务院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的平均税率:甘肃、宁夏、青海等三个省、自治区为13.5%;新疆自治区为13%;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等四个省、自治区14%;上海市为17%;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河南、福建等八个省、直辖市均为15%;江西、广东省均为15.5%;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等六个省、自治区均为16%;辽宁省为18%;吉林省为18.5%;黑龙江省为19%;西藏自治区的平均税率由该自治区自定(现暂未征收此税)。40年来,上述平均税率在实际执行中已经陆续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自治州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如果县、自治县、市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特殊,不宜按照一个税率征收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