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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发包集体土地?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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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是土地的所有者。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就农村土地而言,根据《农业法》第11条和《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归村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教员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所以,在土地承包关系中,应当根据土地的归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内两个以上的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