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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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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两种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  
    (1)裁决作出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形式或者安置面积等问题上与另一方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已届满,拒绝拆迁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指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有关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单位或上一级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公证机关)共同进行强制拆迁,这种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  
    (2)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对于这种情况,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迁的行政决定。在人民政府作出的动迁决定中,应当明确对被拆迁人如何补偿和安置,并同时责令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迁。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的方式也是有两种: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二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此外,无论采取哪种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支出费用应当由被拆迁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既要坚决实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又要认真研究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