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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房屋?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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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承租人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行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房租赁合同。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