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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谁?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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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一片住宅,为了使住宅区产权所有人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商必须建造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例如,学校、幼儿园、各种商业服务设施等,发展商将住宅出售给广大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的面积。应该说,住宅区所有产权人共同拥有住宅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和公建设施。发展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公建配套设施。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