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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要提防房地产开发阶段的哪些不规范行为?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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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后果。目前有许多乡里和县里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的土地进行开发,建造住宅,对社会公开销售。还有一些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个乡进行合作,乡里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金,建造住宅进行交易。这些房地产公司给购房人办不了产权证,便改成为购房人办理荣誉村民证。众所周知,根据目前的法规,开发公司欲开发某个项目,首先要获得计委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如果需占用集体的土地,首先要由国家征为国有,然后再办理出让手续,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现存的问题是,这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不向国家交土地出让金,侵犯了国家利益;二给购房人造成困难,办不了产权证;三是大量的可耕地被非法侵占,这种现象十分严重。以北京为例,北京四邻郊区或县里都有许多这种直接开发集体的土地进行非法交易的现象。 
    (2)联建房地产进入市场的影响。城市里最近几年出现较多联建房地产项目。所谓联建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联合起来共同开发建设自用的住宅。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地皮的一方大都是拥有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各地区的有关合建分成规定,联建各方分得自己应得的部分房产只能自用。但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利用联建建成的房产进行销售,最终给购房人办不下产权证。原因是联建项目不是经营项目,联建方没有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有的联建项目,联建方多次转手,每次转手,价格都上升,但因无人负责向国家交地价款,最终办不了产权证,把风险和困难都转嫁至最终购房人身上,造成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3)改建房屋进行房地产经营的问题。最近有一些单位或企业,因为企业亏损或其他原因,将自己所拥有的车间或办公楼重新装修,然后直接出租,甚至有的将装修的大楼进行变相销售,比如订50年租赁期等方式。这些房产原本是单位或企业自用,现在用来搞经营,性质改变了,国家应该获得相应的土地受益,但实际情况却都是改建单位在出租或变相销售后几乎很少向国家交土地收益,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