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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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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