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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何规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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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许多地方制订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进行统一规范。  
    用以规范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是国务院出台的四个政策性文件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一个规章:  
    (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主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决定分为十二项内容,对于改革的整体思路进行了设计,基本上构筑了基本养老制度的框架。  
    (2)《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通知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作了阐述,主要包括:①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并提出了落实制度的两套方案。③要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④加强养老金的管理和发放等。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决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②按本人缴费工资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的全部计人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人。③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4)《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就以下问题作了规定:①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②按期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③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5)《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993年7月2日劳动部发布)。主要规定了基金的征集、基金的支付、基金的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监督与检查以及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