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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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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伤评残五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的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5)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