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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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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伤残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伤残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  
    (3)患病时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享受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