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的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长短相联系,具体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失业前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5年不足lO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失业前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为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