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待遇,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或者在此期间其生活待遇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和来源得到保障,就无必要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此处所指的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此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以享受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是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应当属于失业人员,而且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障,这些人员的生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所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据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个兜底的条款,旨在弥补列举方式的局限,并考虑到条例与将来指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