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1)缴费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