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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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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该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即1999年7月22日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内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2)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③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3)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