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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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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不是都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解决。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受理。这是因为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诉。这是由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设的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诉。例如:科研单位的工程师,学校的教师,医院的医生、护士等。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因为这部分劳动者均应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从上可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与其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不能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