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按月发给伤残抚恤 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90%,其中1级为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同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1级为24个月,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5级至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的工资,其中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因伤致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伤残程度被评为5级和6级的,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伤残程度被评为7级至10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企业支付。
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5级和6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