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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比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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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27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部发[1994]532号)第6条规定,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