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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探亲假有何规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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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根据1981年3月6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同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探亲路程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