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年12月26日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