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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