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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凡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