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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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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对于以上情况,设立了重要的程序,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因为这几种情况,并非劳动者个人过错,是为了给劳动者一个准备的时间,以寻找新的工作,防止突然中断工作给生活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