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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能不能写进劳动合同?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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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它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的《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作出了有关规定。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