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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规定只针对公民生存的情况,对公民死后的肖像权的保护,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的精神,公民死后他的某些人身权仍然存在,法律仍然对其加以保护。因此,照相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去人的肖像。否则,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