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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影响通行,可否要求其拆除?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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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和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邻居建房影响了他人通行,可要求他拆除小房,恢复通道,或者在不影响双方利益的情况下,由邻居另开一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