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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怀孕生产期间单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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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裁减人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国劳动法律对妇女实行特殊的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以单位濒临破产、经营状况不好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裁减女职工,或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妇女在怀孕生产期间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