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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根据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即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小于25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