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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事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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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1988年7月21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即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小于25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