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资料/法律常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根据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就越大。我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小于25为三级劳动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