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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禁止由女性从事的工种和岗位有哪些?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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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即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建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6)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