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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不能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 《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农村教育集资不得用于非义务教育机构,或者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以及改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方面的办学条件;不得充抵教育财政拨款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