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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向学生家长集资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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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教育法》第59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因而,向学生家长集资时,家长应清楚集资的目的是什么,是否经过批准。即使集资的名目和手续都合法,因个别家庭特别困难或者不愿交纳,政府和学校也不可以勒令不交集资款的同学离校或者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