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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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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首先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其次应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法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