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所谓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的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所谓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